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节选)
2022-10-27
来源: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节选)
(2017年8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