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育儿得法,需依法育儿
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立法实际上并非由《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创设。此前,我国已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比如,《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此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参与家校共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的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而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正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归纳综合和补充完善,它以专门性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规定了国家的支持义务和社会的协同义务。因此,对未成年人家长而言,家庭教育实际上早已是一项法定义务,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性质。蔡海龙表示,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打破了传统认为家庭教育属于纯粹私人自决事务的观点,这将深刻地影响我国家庭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乃至家庭本身的结构和关系,同时也将为引入新型的家庭教育理念、培养全面健康发展的时代新人奠定基础。姚金菊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涉个体利益、家庭利益,也关系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但国家和社会对儿童家庭教育的关注应体现为“自我克制”和“依法介入”,体现为对父母权利的尊重。因此,此次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帮助和支持父母和家庭履行教育义务。同时,我国家庭教育也需要改变传统观点,“育”儿固然有责,“育”儿还要得法。为让“育”儿得法,首先需要“育”儿有法和“育”儿依法。
当前,虽然我国家庭教育开始强调强制性法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义务属性的消失。良好的家庭教育,既应尊重家庭教育的私事性,又要体现家庭教育的公共性,从而有效平衡与协调家庭教育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在法律意义上,家庭教育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限,主要体现在法律责任方面。姚金菊表示,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具有适度强制力的措施,就体现了家庭教育中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限,即父母在不违法和让儿童更好成长的范围内,享有自我决定采取家庭教育方式的自由和权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卫思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