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令》助力提升“失职”父母家庭教育认识和能力
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我国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全国各地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实际行动筑起法治保护网,督促当事人父母重视家庭教育,切实担负起家庭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今年5月,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少年庭向3名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京口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潘晓燕介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起因于京口区法院今年初办理的一起性侵害案件,该案中的涉案人均是未成年人。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3名涉案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均存在疏于管教、未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的情况。他们中有的父母缺少时间、有的父母缺少方法、有的父母缺乏能力,未能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及行为引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希望通过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能够有力警醒各位监护人,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守好底线、远离红线。”潘晓燕表示:“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存在着问题家庭。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同时要树立家庭教育主题责任意识,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8月2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法院对依法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被告人吴某、崔某(均未满18周岁)因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在他人实施盗窃时提供帮助,后经被害人报警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对两位犯罪人员进行了判决,同时对二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目的是规范家长正确的履行监护人的义务,给孩子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给予孩子应有的教育,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8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小冰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小冰在花季年龄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与其父母均有前科劣迹,家庭环境不良,对青春期的子女缺乏教育和管教有最为直接和根本的联系。为此,宣判后,法院对小冰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两名心理咨询师受委托对小冰的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父母在孩子青春期性意识觉醒的时期,应当作恰当的关心和指引,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教和约束,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两性关系观念,并对小冰进行了青春期两性关系心理辅导。
7月,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向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教育义务的被告人父亲发出滨海新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滨海新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形成不良习惯,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没有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疏于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致使其法律意识淡薄,进而违法犯罪。承办法官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日前,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汪某盗窃案件时,发现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小明(化名)、小天(化名),长期存在沉迷网络、逃学以及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等不良行为,需开展教育矫治。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小明、小天父母平时疏于与孩子沟通交流,对孩子学习、交友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不够,存在监护缺位、家庭教育不当等问题。为预防犯罪,适时纠正偏差,承办检察官与小明、小天家长进行了面对面交谈,从孩子教育、生活、情感需求、人际交往等方面进行交流沟通,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并当面送达了《家庭教育令》,签订了加强监管的《承诺书》,要求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家庭教育令》是一部充满温情,但同时长了“牙齿”的法律,强制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担起监护职责,并告诫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其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对教育“不给力”的家长,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它不是对抚养权进行剥夺变更,而是给予父母一次改过的机会,目的在于唤醒父母的主体责任意识,使其尽到主体责任。它的发出是警示和教育大众要“依法带娃”,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贡献司法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