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出《家庭教育令》 为人父母必须“依法带娃”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全面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需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其中,《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有专家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用法的形式“把爱带回家”,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一事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全国多地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令》。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例《家庭教育令》
“你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令》……”1月10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到位的情形,分别向存在不良行为的作案人和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纠正父母监护失职行为,督促其依法尽责教育子女。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来广东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监护人签收《家庭教育令》
1月10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自治区首份《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要求,监护人作为义务履行人要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警惕其反常行为,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加强教育监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监护人要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报道,参加普法学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审现场
山东法官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到位,孩子叛逆早恋,学业无人辅导甚至面临辍学的可能。1月11日,济宁任城法院向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当事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是任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监护人签收《家庭教育令》
2022年1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涉猥亵儿童刑事案件中,针对被害人单独居住、无人照料,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等情形,承办法官徐立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份《家庭教育令》是深圳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审现场
2月9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案件,被告人小强(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此案中,被告人小强具有长时间夜不归宿、结交社会闲散人员、经常出入网吧等不良行为,然而父母却长期放任未加以有效约束管教,家庭教育缺失等原因最终使小强走上犯罪道路。案件宣判后,平谷法院向其父母发出北京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2月11日,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给两位孩子的父亲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武汉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2021年12月27日,刘某因与丈夫杨某感情不和,起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胡阳从刘某反复强调的“他动不动就骂孩子”“孩子们也说不喜欢他,要跟着我”中发现,该案件不仅仅涉及两个成年人的婚姻问题,更反映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亟待呵护。结合具体案情,胡阳针对杨某错误的教育方式作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裁定杨某多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使用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等。

承办法官胡阳和立法专家与当事家长孩子进行谈心
2月14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宝山区首份《家庭教育令》,也是上海市首份在执行阶段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东(化名)的父亲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小东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首份《家庭教育令》
广西钦州市某夫妻陈某与李某离婚后,3岁的幼女小静(化名)判由男方抚养,父亲因要务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而母亲也不看望孩子,小静产生了自卑和不安等情绪,给其健康成长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指导、督促小静的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给予孩子更多关爱,法官依法向陈某与李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指导母亲陈某每月抽出一定时间探望和陪伴小静,给予小静亲情关爱;父亲李某应多关注小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与幼儿园的沟通,以及与小静祖父母及小静的联系、交流,及时了解小静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等情况,积极配合陈某探视小静。据悉,这是首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对于全区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如何开展家庭教育、制作家庭教育令有一定指导意义。
以《家庭教育令》的方式对家长依法履行养育责任提出强制性裁定,并从有效期限、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要求,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责令整改的法律要求,其实更是从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角度去告诉家长要怎么做,并规范其做什么,进而达到履职尽责养育孩子和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这一份份看似不起眼的法律裁定文书,其实对全社会而言,同样更具提醒警示意义——旗帜鲜明地表达一个法律主张,那就是如果义务人没有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去做,去依法履行养育保护责任,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面临的必然是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在传统家庭关系处理和子女教育观念中,怎么管孩子、怎么教育孩子、怎么对待孩子,是“家事”,也是“私事”,即便《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很多人也对执行落实成效表示担忧,不少家长还对国家利用法律武器管理家庭内部的育儿问题产生怀疑。但全国各地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让“依法带娃”是“国事”的观念再次深入人心,也让“不依法带娃”是有人管、有法律规约和惩戒这样的常识得到普及。
更进一步,《家庭教育令》对于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司法部门而言,也是一个提醒和镜鉴性示范。此举提醒我们,处理一些“依法带娃”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家庭教育令》的强制训诫、责令整改、限期监管等进行及时的前置干预,而不必等到涉法涉诉成型对孩子造成一定影响的后果时才运用法律武器。
《家庭教育令》更是要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责任意识,用正确的思维、方法、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及习惯,让家长们充分了解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性,努力成为“合格”家长。
家庭教育既是教育孩子的起点和基点,也是造就孩子成才的必要条件。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首任老师”,仅仅履行抚养义务远远不够,更需要注重家庭建设,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形成良好的养育观念,并掌握合适的教育方法,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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